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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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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的逻辑框架 (一)保护与惩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的平衡点 (二)国家亲权理论: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的正当性 二、《修订案》分级处遇机
文章目录
一、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的逻辑框架
(一)保护与惩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的平衡点
(二)国家亲权理论: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的正当性
二、《修订案》分级处遇机制的内容解读
(一)将权利保障置于分级处遇制度的核心范畴
1. 未成年人人格权保障的初步确立
2. 专门学校与专门教育中的权利保障
3. 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障的强调
(二)明确分级处遇机制中各主体的权力职责
(三)分级处遇措施的修正与更新
三、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可能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分级处遇措施矫治对象的混同
(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议事程序的非规范性
(三)同一位阶法条内容的衔接与更新问题
四、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基于矫治对象的区分式的应对措施
(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权责再定位
(三)矫治措施与现有刑事程序的进一步衔接
五、结语
文章摘要: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基本勾勒出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主体及具体矫治措施,调整和修改了原矫治措施中已被废止或在实践中难以得到适用的内容,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迈向了新阶段。但现有的修订内容依然在部分问题上未作有效回应,针对专门教育矫治措施的适用对象混同、适用程序相对粗糙,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构成与定位同其权责内容的非统一性,部分规则内容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不当等问题均会对随后的立法施行带来实质影响。因而,有必要构建更为精细化的分级处遇制度,通过将现有专门教育措施区分为普通专门教育与强制教育两类,赋予司法机关强制教育的决定权,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采取强制程度不一的矫治手段。此外,还应重新审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实质评估工作,并同现有刑事程序的内容进一步衔接,体现少年司法体系的专业性和统一性。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21.05.007
论文分类号:D922.183
文章来源:《中华少年》 网址: http://www.zhsnzzs.cn/qikandaodu/2021/0924/2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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